(2016)粤0604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邓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66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超,男,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绥阳县。2015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超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邓超来到禅城区南庄镇堤田村委先锋旧村桥头涌街五巷3号,用一根短铁支撬开该房的挂锁,进入房内,意图实施盗窃。为离开时将撬开的锁锁好,被告人邓超拿取房内大厅桌子上的钥匙,恰遇被害人涂某返回家中。被告人邓超见状准备离开,但被被害人涂某拦截,被告人邓超承认盗窃。后被害人涂某拿回钥匙,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邓超抓获,并扣押上述铁支及挂锁。上述事实,被告人邓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扣物品照片,证人梁某的证言,证人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涂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邓超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邓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邓超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超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