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翁光荣诉遵义市皇家假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光荣,遵义市皇家假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019号原告翁光荣,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郭瑞承,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培,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皇家假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184号。法定代表人金维建。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翁光荣诉被告遵义市皇家假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翁光荣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光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翁光荣承担。审判员 唐庆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