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文达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文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232号申请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矿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被执行人孙文达,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孙文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池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