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4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393号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城关镇汉龙桥。法定代表人曾金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宏蛮,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城关镇德盛路93号。法定代表人许宜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保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以被告已支付了相关租赁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斯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贵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