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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行审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泌阳县商务局与杜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商务局,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6行审109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商务局,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全起,任局长职务。被执行人杜某,女,成年,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商务局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泌商务酒罚决定字(2016)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商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申请时,被执行人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泌阳县商务局作出的泌商务酒罚决定字(2016)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田永伟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