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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5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吴中南与黄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南,黄志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5民初57号原告吴中南。委托代理人黄永红,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中南诉被告黄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中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中南撤诉。诉讼费用1150元,由原告吴中南负担。审判员  陈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