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广运、于道华、刘伟等54人与淮北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运,于道华,刘伟,淮北市城乡规划局,安徽省久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行初字第00083号原告王广运、于道华、刘伟等54人(具体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于道华,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诉讼代表人王广运,男,193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查献成,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健,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淮北市人民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4854441-X。法定代表人钱界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况飞,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陈超灵,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省久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南立交桥西。组织机构代码78490200-1。法定代表人徐志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广运、于道华等54人诉被告淮北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淮北市规划局)、第三人安徽省久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兴公司)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6年4月24日,被告淮北市规划局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发展中心出具《关于原东岗楼批发市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调整的函》,主要内容为“根据淮北市规划委员会2006年第一次会议纪要要求,…,将原东岗楼批发市场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淮规条2006-001号)建筑层数调整为四层,建筑容积率相应调整为2.0”。2008年7月21日,被告淮北市规划局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久兴公司东岗楼工业品批发市场改造项目建筑容积率的补充说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82218.25平方米,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1584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66372.25平方米(计入容积率部分),…,该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为2.13(66372.25÷31173.89)。请贵局按此新核定的容积率进行评估”。原告王广运、于道华等54人诉称:原告系淮北市原工业品批发市场商户,2006年4月,原告与第三人久兴公司达成《回迁协议》。2007年6月,原告与久兴公司签订了关于久兴批发购物中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久兴批发购物中心的批复》(发改投资(2006)42号)规定“同意原市工业品批发市场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容积率为1.5);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久兴公司于2006年5月17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5,但被告淮北市规划局于2006年4月24日出具《关于原东岗楼批发市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调整的函》将容积率调整为2.0。久兴批发市场建成后,实际建筑容积率达到2.13,2008年7月21日,淮北市规划局出具《关于原东岗楼工业品批发市场改造项目建筑容积率的补充说明》将容积率调整为2.13。被告的该行政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撤销被告2006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原东岗楼批发市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调整的函》及2008年7月21日出具的《关于原东岗楼工业品批发市场改造项目建筑容积率的补充说明》。被告淮北市规划局答辩称,原告要求撤销《关于原东岗楼工业品批发市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调整的函》、《关于原东岗楼工业品批发市场改造项目建筑容积率的补充说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此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三人久兴公司陈述称,被诉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3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淮北市东岗楼工业品批发市场进行停业重建。同日,被告淮北市规划局(原淮北市城市规划局)出具《淮北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淮规条字(2006-0001号)],确定的规划条件为建设用地面积约为31333.76平方米(以下以实测为准),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5,建筑层数(或建筑高度)为低层等。2006年4月16日,淮北市规划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关于安徽省久兴置业有限公司工业品批发市场改造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原则同意该规划建筑四层设计方案。2006年4月24日,被告淮北市规划局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发展中心出具《关于原东岗楼批发市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调整的函》,要求将久兴批发购物中心项目的建筑容积率调整为2.0。2007年12月28日,第三人久兴公司向申请对久兴批发购物中心建设竣工规划验收。2008年7月21日,被告淮北市规划局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久兴公司东岗楼工业品批发市场改造项目建筑容积率的补充说明》,通知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按新核定的2.13容积率进行评估。2010年8月9日,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向久兴公司发出缴款通知,要求久兴公司补缴相关土地出让金。另查明,2009年11月2日,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淮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淮发(2009)16号),批准淮北市城市规划局更名为淮北市城乡规划局。本院认为:《关于原东岗楼批发市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调整的函》及《关于久兴公司东岗楼工业品批发市场改造项目建筑容积率的补充说明》系被告淮北市规划局与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两个行政机关之间就久兴批发购物中心建设项目国有土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收缴等问题进行内部沟通往来的文件,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道华、王广运、刘伟等54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永广审 判 员 郑 慧人民陪审员 张言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