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0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村民委员会与咸宁市聚鸿农业生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村民委员会,咸宁市聚鸿农业生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1665号原告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畈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声和,广东畈村委会支书。被告咸宁市聚鸿农业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鸿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畈村委会与被告聚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畈村委会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畈村委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畈村委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畈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