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常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402执1661号本院在执行黄红桃与常州常旋机械有限公司、叶珈利、杨小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常旋机械有限公司、叶珈利、杨小锋未按时向我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本院(2016)苏0402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常州常旋机械有限公司、叶珈利、杨小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