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2493号原告何某某,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敏,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81���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咸阳市渭城区望贤路11号关中监狱5监区服刑。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瑞鑫与人民陪审员杨丽娟、周银凤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田敏,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10月认识,2007年4月12日在泾川县高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1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孩子就读小学,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婚姻感情基础薄弱。自2013年以来其一直在西安工作。2013年4月被告因贩毒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在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关中监狱服刑3年,剩余5年刑期。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王某甲辩称,其同意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相识,2007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日育有一女王某乙,婚生女王某乙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父母抚养至今。2013年3月被告因贩毒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现已服刑3年。庭审中被告表示其愿意抚养婚生女王某乙,且不需要原告向其支付抚养费。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本,房屋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生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相识,2007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日育有一女王某乙。2013年3月被告因贩毒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现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关中监狱服刑。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长期分居,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王某乙自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父母抚养照顾至今,虽被告正处于服刑期,但被告有抚养婚生女王某乙的意愿,且被告父母也想继续抚养照顾王某乙,原告亦同意由被告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瑞鑫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