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5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分公司与穆松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分公司,穆松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365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国际村汇锦园小区5号楼0111室。负责人:郭贤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炎兵,成年,该公司员工。被告:穆松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分公司诉被告穆松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分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穆松寿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穆松寿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穆松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红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