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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石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05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辩护人林宇,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星检公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林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底,被告人石某在湖南省××以每本1.7元的价格购买淫秽光碟单碟50本,以每本3.5元的价格购买淫秽光碟双碟50本;2016年3月,被告人石某在同一地点以每本2元的价格购买淫秽光碟单碟100本,以每本4元的价格购买淫秽光碟双碟100本,并将以上购买的淫秽光碟在其经营的桂林市七星区七星农贸市场18-19号“样样2元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单碟5元双碟10元),从中非法获利700余元。2016年4月1日,公安机关从该“样样2元店”扣押“尚宫天下”等169本光碟(单碟120本、双碟49本)合计218张。经桂林市治安管理支队鉴定,其中216张属于贩卖淫秽物品,2张无法读取内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以牟��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216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林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石某经营的桂林市七星区七星农贸市场18-19号“样样2元店”内,查获石某用来销售牟利的“尚宫天下”等光碟169本(单碟120本、双碟49本)合计218张。经桂林市治安管理支队鉴定,其中216张属于淫秽光碟,2张无法读取内容。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石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关于重新确认贩卖淫秽物品鉴定人员的通知,证人秦某、宾某、童某的证言,石某的供述,关于重新确认淫秽物品鉴定人员的通知、桂林市��安局桂某字(2016)0001号-0067号贩卖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石某及证人童某指认淫秽光碟及辨认贩卖淫秽光碟店面照片,现场方位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216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建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