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8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路琳与刘同振、韩邦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琳,刘同振,韩邦花,王文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821号之二原告:路琳,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崇弘,山东锐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同振,居民。被告:韩邦花,居民。被告:王文通,居民。原告路琳与被告刘同振、韩邦花、王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6月22日,原告路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琳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共计2295元,由原告路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