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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廖余麟与黄光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余麟,黄光能,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7执877号申请执行人:廖余麟被执行人:黄光能、陈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光能、陈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光能、陈燕名下共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中尧南路13-1号8栋1单元802号房,期限为三年。审判员罗忠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闭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