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99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关某某,女,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3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涛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栋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