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疏勒县友邦建材租赁站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疏勒县友邦建材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3000030000138。法定代表人周家锋,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疏勒县友邦建材租赁站。经营者颜生贵。上诉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渝01**民初1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友邦建材租赁合同书》中与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公司喀什广泰分公司约定由被上诉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分支机构认为原合同中第12条协议管辖法院应是原告住所地的疏勒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原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上诉人户籍地并非被上诉人住所地,被上诉人是商号,其住所地应是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是被上诉人经营者的户籍所在地,且约定管辖地与原合同内容没有实际联系,因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新疆阿图什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本案原告疏勒友邦建材租赁站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起诉依据来看,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在2013年10月1日签订的涉案《友邦建材租赁合同书》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由甲方业主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起诉解决”,而涉案合同甲方(出租方)为本案原告疏勒友邦建材租赁站,其经营者颜生贵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山区,因此,本案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疏勒县友邦建材租赁站依据约定管辖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