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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3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与宁陕县移民开发局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宁陕县移民开发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92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继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昌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莫其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宁陕县移民开发局。法定代表人蔺学美,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国土监字(2015)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红线道路永久性建设违法占用的农用地74061平方米责令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宁陕县移民开发局负责的筒车湾-大河坝库周交通复建工程项目未办理用地手续,截止2015年9月20日在宁陕县梅子镇和筒车湾镇红线道路永久性建设共违法占用农用地74061平方米(111亩),其中林地64661平方米(96.9亩),基本农田9400平方米(14.1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宁陕县移民开发局下达了宁国土监告字(2015)第2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宁国土监字(2015)第2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了宁国土监字(2015)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宁陕县移民开发局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红线道路永久性建设违法占用的农用地74061平方米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并处罚款,其中违法占用林地64661平方米(96.9亩),每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合计323305元,违法占用基本农田9400平方米(14.1亩),每平方米处以15元罚款,合计141000元。以上两项总计罚款464305元。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同日将该处罚决定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宁陕县移民开发局。收到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宁陕县移民开发局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0日给被执行人宁陕县移民开发局送达了宁国土监字(2015)第24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宁陕县移民开发局10日内自动履行宁国土监字(2015)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宁陕县移民开发局交纳了全部罚款,但未履行红线道路永久性建设违法占用的农用地74061平方米责令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本案在审查期间,向被执行人宁陕县移民开发局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宁陕县移民开发局未在规定期间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本案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陕县移民开发局作为负责筒车湾-大河坝库周交通复建工程项目的业主,未办理用地手续在宁陕县梅子镇和筒车湾镇红线道路永久性建设共违法占用农用地74061平方米(111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宁国土监字(2015)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前也进行了书面催告,应当准予执行。被执行人宁陕县移民开发局虽然履行了交纳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未履行处罚决定第二项红线道路永久性建设违法占用的农用地74061平方米责令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宁国土监字(2015)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红线道路永久性建设违法占用的农用地74061平方米责令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准予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秋海审判员  周瑞环审判员  晁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