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福陈祥妹、俞香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陈祥妹,俞香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1778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胜利路北街1050号后塘小区2号楼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74734900Y。法定代表人潘晶淼,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范培水,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兰梅,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祥妹,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俞香梅,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福陈祥妹、俞香梅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1.被告陈祥妹名下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的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2.被告俞香梅名下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的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以人民币55万元为限。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祥妹名下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的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二、查封被告俞香梅名下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的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以人民币55万元为限。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告陈祥妹、俞香梅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土地,但不得擅自毁损、变更权属或设定他项权利。若需继续冻结、查封,当事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筱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婷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