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丽霞与赵来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霞,赵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李丽霞。被执行人:赵来发。依据(2011)二钢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丽霞与被执行人赵来发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合同编号为XS00014812《商品房买卖合同》户名为赵来发,座落于明珠家园第一幢5-5-2号的房屋(面积54.67平方米)过户更名为李丽霞。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远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