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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丽霞与赵来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霞,赵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李丽霞。被执行人:赵来发。依据(2011)二钢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丽霞与被执行人赵来发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合同编号为XS00014812《商品房买卖合同》户名为赵来发,座落于明珠家园第一幢5-5-2号的房屋(面积54.67平方米)过户更名为李丽霞。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远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