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永刚与罗小国为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刚,罗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3执9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刚,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罗小国,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刘永刚与被执行人罗小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正民新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新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