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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永刚与罗小国为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刚,罗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3执9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刚,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罗小国,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刘永刚与被执行人罗小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正民新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新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