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846号民调解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的位于文登市宋村镇健悦路1-4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846号民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