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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廷平与吴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平,吴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0097号原告:李廷平。委托代理人:郭小铅,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支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松源镇云鹤路21号。法定代表人:何艳。委托代理人:魏东明,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平与被告吴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雅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