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蔡天与付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天,付百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22民初677号原告:蔡天。被告:付百文。原告蔡天与被告付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2016年6月2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蔡天到庭参加诉讼,付百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天诉称:付百文分别于2013年3月31日、2014年3月5日在我处赊购总计价值19,625.00元的化肥,两次赊购当日付百文给分别我出具借据各一份,后我多次催要此款,付百文未给付。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付百文给付货款人民币19,625.00元及利息。付百文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蔡天在农安县万顺乡街内开设众德化肥种子经销处,付百文于2013年3月16日、2014年3月5日分两次在蔡天处赊购化肥,两次赊购的化肥品种及价值为:二胺45袋(每袋价值175元)、追施肥50袋(每袋价值95元)、美佛林51%化肥50袋(每袋价值14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9,625.00元。付百文分别于2013年3月16日、2014年3月5日给蔡天出具金额为12,625.00元及7,000.00元的借据两张,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及逾期利息。后蔡天多次向付百文催要以上两笔货款,付百文未给付,故蔡天诉讼来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蔡天所提供的出具日期为2013年3月11日及2014年3月5日的借据两份,两份借据的金额分别为12,625.00、7,000.00元,用以证明付百文两次赊购化肥及赊购化肥价值的事实;蔡天当庭陈述。付百文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对于公民之间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付百文在蔡天处赊购化肥,二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蔡天依约交付货物,付百文应按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蔡天要求被告付百文给付货款的诉求予以支持;至于蔡天要求付百文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在借据中明确约定且蔡天未能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百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蔡天货款人民币19,625.00元。二、驳回原告蔡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0元由被告付百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洪伟代理审判员 王振海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