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殷某申请执行陈某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殷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建玲民初字第000313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11月4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给付履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后被执行人马付军下落不明,2017年5月26日,本院依法拘留同案件的另被执行人马付军15日,拘留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建议提前解除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年建玲民初第000313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