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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海青与郑炳华、陈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青,郑炳华,陈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626号申请执行人陈海青,男,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郑炳华,男,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陈光平,男,汉族,住磐安县。申请执行人陈海青与被执行人郑炳华、陈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金磐商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炳华、陈光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陈海青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偿还本案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6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式庆审判员  傅军平审判员  胡韶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楼晓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