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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志化、盛陈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志化,盛陈娇,陈久卖,施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朱爱萍,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志化。被执行人盛陈娇。���执行人陈久卖。被执行人施振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志化、盛陈娇、陈久卖、施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人盛陈娇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一辆及被执行人陈久卖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进行处置)。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6月1日拍卖了被执行人盛陈娇名下的车牌号浙C×××××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扣除本案受理费2746元、执行费3760元后,本案债权分配数为26532元。除此之外,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收函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由于被执行人胡志化、盛陈娇在本院系多债主案件债务人,现经办人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0865.5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5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