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梦与王小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民初1432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宏伟,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2016年5月16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保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登记结婚,生女孩王某甲。两人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一般,其在坐月子期间与被告母亲争吵,被告不予劝阻。孩子满月后,原告便独自伤心回娘家居住,再未回家,至今已有三年之久。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归其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王某某辩称,双方相识、登记结婚,生子女属实。婚后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其曾殴打过原告。原告自2012年9月回娘家居住,其多次叫原告回家未果,但为了孩子和家庭完整,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某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李某怀孕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闹,王某某有殴打李某的行为。2012年8月15日生女孩王某甲,现随被告母亲生活。2012年9月李某因孕期吵闹生气回娘家居住,王某某多次劝说,李某仍不愿回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共同搞好家庭生产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仅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克服自身缺点,采用正确方法处理和化解家庭矛盾,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妥善化解家庭纠纷。原告提出离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准许。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保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