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与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204号原告: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国丰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孙保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中悦。被告: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东于镇西高白村307国道南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10元由原告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军富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毕双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