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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春潮与刘大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潮,刘大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1民初490号原告张春潮,男,生于1969年12月23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大海,男,生于1981年6月18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潮诉被告刘大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潮于2016年6月22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潮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春潮负担。审判员  魏红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丽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