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春潮与刘大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潮,刘大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1民初490号原告张春潮,男,生于1969年12月23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大海,男,生于1981年6月18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潮诉被告刘大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潮于2016年6月22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潮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春潮负担。审判员 魏红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丽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