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姜峰峰、谢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峰峰,谢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912号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毛卫强,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耀辉被告姜峰峰被告谢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连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