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8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谷保军申请执行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保军,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建筑分公司,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838-3号申请执行人谷保军,住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姜常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建筑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关英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薛仲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谷保军与被告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建筑分公司、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996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云疆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