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8民初5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德彬与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邓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彬,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邓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5051号原告黄德彬,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县府路30号。法定代表人罗正彬,经理。被告邓健,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彬诉被告宜宾华鑫建筑有限公司、邓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彬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传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