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袁晓强与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强,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805号原告袁晓强,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黄秀虹。原告袁晓强诉被告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袁晓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晓强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晓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晓强负担。审 判 长 龚 磊审 判 员 孙召鹏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露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