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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长立与李延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立,李延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134号原告周长立,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俊岭,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召,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国乾。委托代理人王德州,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立诉被告李延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立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长立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李延召的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长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周长立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民人民陪审员  武建召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松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