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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田专来与赵苏珍相邻道路通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专来,赵苏珍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民终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专来(又名田转来),男,193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甘肃省舟曲县。委托代理人李桑兴,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系上诉人田专来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苏珍,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舟曲县。上诉人田专来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舟曲县人民法院(2015)舟民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田专来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田专来请求撤销(2015)舟民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丽华审 判 员  常盛明代理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亚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