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康静申请朱亚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静,奇俊璞,朱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康静,女,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奇俊璞(又名奇英),女,蒙古族,1976年8月7日出生,东胜区人。被执行人朱亚平,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东胜区人。申请执行人康静与被执行人奇俊璞、朱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