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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康静申请朱亚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静,奇俊璞,朱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康静,女,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奇俊璞(又名奇英),女,蒙古族,1976年8月7日出生,东胜区人。被执行人朱亚平,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东胜区人。申请执行人康静与被执行人奇俊璞、朱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