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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刑更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丽光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刑更1171号罪犯杨丽光,现在河北省隆尧监狱服刑。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丽光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后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邢刑执字第12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丽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认为罪犯杨丽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丽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考核表扬2次,考核记功3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杨丽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丽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绍彬审判员  姜月英审判员  张怀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敬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