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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3行审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与管修国行政处罚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管修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623行审45号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住所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白山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姜思华,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韩魁,系该局稽查大队科员。被执行人:管修国。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对被执行人管修国的申请强制执行长林罚书字[2014]第0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 毅审 判 员  黄忠远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