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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讷河支行与东某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法定代理人姜增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杜辉,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客户经理,住讷河市讷河镇。被执行人东方,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与被执行人东方银行卡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2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