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4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青山与杨雨衡、成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山,杨雨衡,成莲,广州今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227号原告:李青山,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代理人:黄焱,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艳华,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雨衡,男,1974年5月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成莲,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广州今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紫薇路边润泽厂自编171-172号。法定代表人:杨雨衡。原告李青山诉被告杨雨衡、成莲、广州今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建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青山的委托代理人马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又于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青山的委托代理人黄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雨衡、成莲、今日建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青山诉称,被告杨雨衡、成莲是夫妻关系,共同投资设立了今日建材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今日建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杨雨衡于2014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且承诺于2015年9月25日前清偿本息,双方于当日签订借款协议确认借款事实。协议约定借款月利息为2分,即杨雨衡于每月定期向李青山归还利息6000元。若杨雨衡到期未还清款,此余款将再次连本带息按二分息算,延期一个月来计算。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杨雨衡支付借款。借款期间,被告只支付过利息24000元。现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予拒绝。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8000元,且自2015年9月26日起按照每月以未清偿本息为基数乘以两分利息方式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暂合计为318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协议1份;2、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1份;3、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1份;4、原告李青山及被告杨雨衡、成莲的身份资料、广州今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各1份;5、由湖南省靖州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告知书1份;6、湖南省靖州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关于被告杨雨衡、成莲婚姻关系的电脑页面的照片1份。被告杨雨衡、成莲、今日建材公司既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被告杨雨衡与原告李青山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杨雨衡向原告李青山借款300000元,月利息为2分,即每月定期支付月利息6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至2015年9月25日止,到期未还清款,余款将再次连本带息再按2分月息计算,延期一个月来计息,如到期还未还清,月息方式同上继续。原告李青山于同日向被告杨雨衡转账支付借款300000元。被告杨雨衡借款后于2015年4月2日支付利息12000元,于2015年7月11日支付利息12000元。被告杨雨衡、成莲于200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被告杨雨衡、成莲系被告今日建材公司的股东,被告今日建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提出三被告借款期满后未还款,故而于2016年1月5日起诉至本院成讼。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杨雨衡、成莲价值32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值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胥海霞所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龙路19号B3栋905房的房产。二、查封被告杨雨衡、成莲价值人民币32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值的银行存款。本院据此查封了担保人提供的前述房产及被告杨雨衡、成莲共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自由人花园一街7号2401房的房产。本院认为,被告杨雨衡向原告李青山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有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故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杨雨衡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杨雨衡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约定了借款期限为1年,因被告杨雨衡已经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故被告杨雨衡还应向原告支付8个月的借款期间利息,原告诉请18000元,未超过被告杨雨衡应支付的金额,故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李青山主张逾期利息应按照借款本金余额加上借款利息计算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计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况下,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才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而在本案中,原告李青山并未与被告杨雨衡对前期借款本息进行核算并由被告杨雨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故此,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逾期利息影子被告杨雨衡逾期未还款后延期一个月按月息2分计算,故此,逾期利息应自逾期一个月之日起即2015年10月26日起按借款本金300000元、月利率2%计算。被告杨雨衡、成莲系夫妻关系,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杨雨衡明确约定此债务为杨雨衡个人债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知道杨雨衡与成莲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杨雨衡在与成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对该债务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今日建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雨衡、成莲、今日建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雨衡、成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青山清还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间的利息1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26日起按照借款本金300000元、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青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70元和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杨雨衡、成莲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 颖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人民陪审员  邓燕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邝 俊书 记 员  谢 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