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2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4日0时16分,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皖F×××××小型轿车从在瑞安市东山街道驶往塘下镇方向,行经塘下镇新华路口地段时,车辆碰撞路边台阶,随后被告人张某在驾驶室位置睡着,后被交警当场查获。1时3分,被告人张某在塘下镇人民医院被抽取血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查询说明、情况说明、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林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