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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武小娥诉李红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小娥,李红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武小娥,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迎宾路南段。被执行人李红印,又名李建,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城关镇东街南塬一巷。武小娥诉李红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红印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对其予以司法拘留。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红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