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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与李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李宏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154号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亮,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6年3月14日由李忠河变更为李正坤,而该公司的起诉状以及向本院提供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均显示法定代表人是李忠河,故以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之名提起的本案诉讼不是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以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之名提起的本案诉讼。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