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955号之一原告:肖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6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良平,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87年8月31日生,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纪斌,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日作出的(2016)鲁1426民初95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名下的鲁NFP6**号江淮汽车予以查封,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封车辆予以使用。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的鲁NFP6**号江淮汽车予以解封,准予使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胜军二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