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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小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0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23220298935。法定代表人田春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邓奕,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余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文小刚,男,1979年4月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红市场监处字(2015)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1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红市场监处字(2015)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处罚款的事项,即:因被执行人文小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罚款26025元;因被执行人文小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上述合并处罚款28025元;以及逾期交纳罚款的滞纳金。事实和理由如下:被执行人文小刚自2014年12月起,一直在红花岗区春天堡众发商城25号门面销售日用百货,今年3月起,被执行人文小刚在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从事食品经营。2015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文小刚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待售食品特尔木伦牛奶2件(250ml×12盒/件)、银珍酒2瓶(8年陈酿、500ml/瓶)、福酒2瓶(珍爱装,52°、480ml/瓶)、国宾宴酒2瓶(48°、420ml/瓶)、珍品老窖酒1瓶(50°、450ml/瓶)、泸香醇1瓶(52°、500ml/瓶)、茅液醇1瓶(50°、450ml/瓶),上述食品购货金额共计120元。2015年3月,被执行人文小刚从一名到店里推销白酒的男子处购进27件习酒,其中银质习酒5件(酒精度:53°vol、500ml/瓶、6瓶/件)、金质习酒15件(酒精度:53°vol、500ml/瓶、6瓶/件)、窖藏19**精装版2件(酒精度:53°vol、500ml/瓶、6瓶/件)、窖藏19**雅致版5件(酒精度:53°vol、500ml/瓶、4瓶/件),并于当月将这批酒销售给案外人胡某,销售单价为:银质习酒400元/件、金质习酒810元/件、窖藏19**精装版2100元/件、窖藏19**雅致版1200元/件,销售金额共计24350元;案外人胡某又将该批酒销售给汇川区珠海路开烟酒糖店的案外人刘某某。2015年4月22日,刘某某发现上述酒是假酒,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未销售完毕的酒被汇川区公安机关扣押,其中银质习酒16瓶、金质习酒6瓶、窖藏19**精装版8瓶、窖藏19**雅致版10瓶,价值共计8657元,其后由公安机关移送给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述酒在其包装盒和酒瓶上均标注了“習”字牌和“习酒窖藏19**”字牌注册商标字样。经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上述酒均不是该公司生产,但其外包装商标标识与该公司同类产品相同。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文小刚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红市场监管执听告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15年9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文小刚,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被执行人文小刚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文小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2015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红市场监处字(2015)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至案发之日的库存酒及食品数量认定违法经营额,并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文小刚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对被执行人文小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银质习酒16瓶(酒精度:53°vol、500ml/瓶)、金质习酒6瓶(酒精度:53°vol、500ml/瓶)、窖藏19**精装版8瓶(酒精度:53°vol、500ml/瓶)、窖藏19**雅致版10瓶(酒精度:53°vol、500ml/瓶);2、处罚款26025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文小刚立即停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对被执行人文小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特尔木伦牛奶2件(250ml×12盒/件)、银珍酒2瓶(8年陈酿、500ml/瓶)、福酒2瓶(珍爱装,52°、480ml/瓶)、国宾宴酒2瓶(48°、420ml/瓶)、珍品老窖酒1瓶(50°、450ml/瓶)、泸香醇1瓶(52°、500ml/瓶)、茅液醇1瓶(50°、450ml/瓶);2、处罚款2000元;以上合并处以罚款28025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作出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文小刚,并告知了罚款的缴纳期限和方式,以及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被执行人文小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处罚决定中载明的金额交纳罚款。2016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遵红市监执催字(2016)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文小刚。被执行人文小刚经催告后逾期仍未交纳罚款,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处罚前已向被处罚人进行了告知;3.催告书、送达回证及照片,证明被执行人文小刚一直未交罚款,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催告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文小刚;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强制扣押清单、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及强制扣押清单,证明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文小刚涉案的假酒已进行扣押;5.委托鉴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从被执行人文小刚处扣押的酒委托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是否为侵权产品;6.法人委托书及鉴定证明表,证明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执行人文小刚销售的酒系侵权产品;7.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文小刚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8.询问调查笔录(被执行人文小刚3份、胡某2份、张某1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执行人文小刚出卖27件假酒的事实;9.现场图片,证明被执行人文小刚销售的酒是侵权酒,以及被执行人文小刚未办理食品流通准可证,违法经营食品的事实;10.被执行人文小刚的营业执照、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被执行人文小刚的营业范围及营业地址;11.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两份、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证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合法享有“習”字牌和“习酒窖藏19**”字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因被执行人文小刚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红市场监处字(2015)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文小刚。被执行人文小刚在救济期间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2016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遵红市监执催字(2016)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并送达被执行人文小刚。被执行人文小刚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逾期仍未交纳罚款,故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法支持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文小刚辩称,被执行人文小刚也是受害者,因进货时不知道是假酒,卖出去之后才知道是假酒,被执行人文小刚卖假酒要被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追究责任,但是被执行人文小刚作为受害者,却没有人可以找。被执行人文小刚不懂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确实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被执行人文小刚认为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应当处理制造和卖假酒给被执行人文小刚的人。在销售食品的问题上,也确实没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执行人文小刚家庭困难,交不起罚款,因此至今未交。被执行人文小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文小刚销售给案外人胡某,再由胡某销售给案外人刘某某的酒,至案发之日还存在的库存即被汇川区公安机关扣押的酒,被执行人文小刚的销售价格共计7677元。其余事实及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的无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被执行人文小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错误计算为8657元,本院予以纠正,被执行人文小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应当为7677元。虽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算错误,但均属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0元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罚款幅度并不受影响。综上,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文小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的红市场监处字(2015)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红市场监处字(2015)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文渊审判员  许锦桃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鸿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