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014号原告林某甲,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某乙,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朱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书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