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6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与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肖兴武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6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张云霞,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计永盛,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刘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薇,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肖兴武,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邹系波,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肖兴武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5)双流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鉴于二审中出现新的事由,导致原审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5)双流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婧杰代理审判员 莫 雪代理审判员 陈良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高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