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周爱美与青州市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胡光亮、肖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美,青州市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胡光亮,肖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周爱美,女,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州市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一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光亮,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光亮,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凤英,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爱美与被执行人青州市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胡光亮、肖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高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