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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力成与榆树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706号申请执行人王力成,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榆树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地址榆树市盛世之星酒店对过。法定代表人翟德武。王力成与榆树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榆树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力成于2016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榆树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力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榆树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力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马泽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