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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华兵与何忠群、何忠良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兵,何忠群,何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兵,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农民,住温宿县。被执行人何忠群,女,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农民,住温宿县。被执行人:何忠良,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温宿县。本院在执行李华兵与何忠群、何忠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忠群支付案件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华兵与被执行人何忠群就剩余案件款22233元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华兵于2016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922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国栋审判员  邢 慧审判员  王存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玉熙 来自